「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李慶華
李慶華
張嘉郡
張嘉郡
蘇清泉
蘇清泉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劉櫂豪
劉櫂豪
詹凱臣
詹凱臣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瓊瓔
楊瓊瓔
王進士
王進士
許智傑
許智傑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魏明谷
魏明谷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與服務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護保險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產業、早期療育、山地離島健康照護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心理健康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中醫藥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執掌。 二、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本部依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設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