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世嘉
林世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黃文玲
黃文玲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葉宜津
葉宜津
許忠信
許忠信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七十五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罷免權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目的在使人民對於背離民意之公職人員施予民主制裁,始符責任政治的要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針對罷免權之以但書之方式增列行使限制,已違反憲法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要求。基此,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