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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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 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
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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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法官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 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
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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