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林世嘉
林世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黃文玲
黃文玲
葉宜津
葉宜津
許忠信
許忠信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林岱樺
林岱樺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第五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所在地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由行政院於左列人員中呈請總統任命兼充: 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四人至五人。 二、海軍中校以上軍官三人至四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海軍軍法官。 三、外交部高級薦任部員一人至二人。 檢察官以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兼充,由行政院呈請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高等法院及檢察處或分院及檢察處書記官中分別委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或二人專任。 通譯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會同主任檢察官遴選二人至三人專任。
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
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法官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第六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以最高法院院長兼充,同庭主任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長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審判官以最高法院推事六人,海軍上校級以上軍官二人,海軍上校級以上高級軍法官一人,外交部簡任部員二人兼充,均由總統任命之。 檢察官以最高法院檢察官兼充,由總統任命之。 書記官由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及同庭主任檢察官,於最高法院及檢察署薦任書記官中分別薦任兼充,並於其中得各遴選一人專任。
有鑑於法院組織法於1989年修正時,已將原先之「推事」改為「法官」,基此,爰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本條「推事」修正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