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蔡煌瑯
蔡煌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許忠信
許忠信
黃文玲
黃文玲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福團體、庇護工場與護理之家因電費節節飆漲,而面臨生存與經營的困境,建議比照各級公私立學校計費。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此條係新增。 二、維生醫療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是部分身心障礙者維繫生命之所需,基於政府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建議所有維生器材用電及必要生活輔具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三、有鑑於電費計價是採累進費率,為免維生器材與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排擠一般家庭用電,茲訂定第二項規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