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應雄
楊應雄
林郁方
林郁方
蔡正元
蔡正元
魏明谷
魏明谷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