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國正
林國正
林正二
林正二
邱文彥
邱文彥
張曉風
張曉風
陳歐珀
陳歐珀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條例依環境資源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環境資源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登錄業務、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特設化學安全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化學安全管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執行。 二、環境用藥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登記及許可核發等執行事項。 三、既有及新化學物質之源頭登錄、清查、危害評估、分類、管理、管制及督導等執行專案。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調查、環境暴露調查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及資訊公開等之執行。 五、關於化學物質相關風險評估方法之研訂、運用、評估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六、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資訊管理之策劃、督導或執行事項。 七、關於推動、協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環境事故應變之相關工作。 八、國際交流與合作。 明定本署之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本署)事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本署事務。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為使本署所置人員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訂定有所依據,爰授權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