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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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七日准給薪資,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提撥受雇者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應給予經費補助。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天然災害」,使受僱者可明確以發生「天然災害」且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之理由來申請家庭照顧假,減少勞雇認定上之爭議。
二、將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全部調整為全年七日有薪,藉此提高家庭照顧假之實質效益。
三、增列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經費補助辦法,由國家依一定比例補貼,與雇主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假之薪資,並統由雇主申請政府補助,以免造成勞工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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