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黃文玲
黃文玲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張曉風
張曉風
吳秉叡
吳秉叡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以七日准給薪資,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提撥受雇者家庭照顧假之薪資,應給予經費補助。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增列「天然災害」,使受僱者可明確以發生「天然災害」且家庭成員需要照顧之理由來申請家庭照顧假,減少勞雇認定上之爭議。 二、將受僱者的家庭照顧假,全部調整為全年七日有薪,藉此提高家庭照顧假之實質效益。 三、增列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經費補助辦法,由國家依一定比例補貼,與雇主共同分擔家庭照顧假之薪資,並統由雇主申請政府補助,以免造成勞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