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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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前項逮捕拘禁包括刑事及非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 | 第一條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
一、新增第二項。
二、提審乃係保障人身自由之憲法制度,受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民得主動請求法院介入審查該人身自由拘束程序是否合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有提審權之保障。惟有論者認得請求提審之人限於因犯罪嫌疑而被逮補拘禁者,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爰增訂第二項,明確規範得聲請提審之人,不限於受刑事之人身自由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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