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黃文玲
黃文玲
邱志偉
邱志偉
呂玉玲
呂玉玲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據公路總局統計資料,96年至100年共有688,288件酒駕違規,其中屬於2次以上累犯的案件有216,363件,累犯率高達31%。爰此,本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者刑度,酒駕累犯者於法院之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此將有效嚇阻再犯,並達到矯正效果。 二、然明知酒醉執意駕車,應視為故意犯,本修法加重酒駕致人於死者刑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依法酒駕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酒駕致傷即屬嚴重之公共危險行為,應予以重罰,本修法加重致傷者刑度,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