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蔡錦隆
蔡錦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明才
羅明才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紀國棟
紀國棟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各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其實際經營狀況針對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提出每年至少一次的檢討修正,並將其內容報請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核備。 第十四條 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一、過去長期以來國營事業員工享有如「電費半價」與「油價補貼」等福利,與其「經營績效獎金」與「考核獎金」等待遇內容每每成為社會各界之爭論所在。 二、為加強國營事業員工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民意監督機制,透過年度之檢討修正來反映其實際經營狀況,特提出此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