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吳宜臻
吳宜臻
魏明谷
魏明谷
鄭汝芬
鄭汝芬
孔文吉
孔文吉
李鴻鈞
李鴻鈞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昭順
黃昭順
蘇清泉
蘇清泉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犯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十萬以下罰金。 再犯第一項之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政署去年100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34件,比前年的同期相比99年1月到10月之統計酒醉駕車致死的案件共有329件,共增加5件,立法機關鑒於酒醉駕車可能造成人員之死傷及受害者家庭之破碎,在100年11月30日修正該條文,提供該罪之刑度,但實際上在今年警政署的統計,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而致他人於死傷之案件,共有126件,平均一個月有42件,相較未修法之前,無明顯的改善,還有增加的趨勢。 犯第一項而致人於死,該刑責如前述,並不能嚇阻行為人,故再將刑度提高為三年以上,使行為人較不易緩刑,能夠達到矯治行為人之目的。 且若酒駕再犯者,法院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才能嚇阻再犯率,使再犯率降低,故將最低刑度提高,其餘交由法官衡酌。 酒駕之發生,若有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者,應該要將行為人的動力交通工具予以沒入,雖然行政法上就交通工具之沒入若該車輛非所有人,沒入還有些疑義,但該交通工具亦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應予以沒入,應以特別規定訂之,使其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