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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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 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依法執行之爭議,致使受刑人趁此期間逃匿,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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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
一、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爰將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增訂但書規定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以利執行。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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