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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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 第三條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院授研綜字第一○一二二六○○九六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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