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歐珀
陳歐珀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議瑩
邱議瑩
羅淑蕾
羅淑蕾
劉建國
劉建國
蘇清泉
蘇清泉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行動電話基地台、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鑑於相關法令對於基地台設置的限制過於寬鬆,電信業者廣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使民眾暴露在電磁波的恐慌下,雖然基地台產生的電磁波尚未能證實對人體有無影響,但因基地台設置引發附近居民身體不適的消息時有耳聞,為降低民眾對電磁波致癌疑慮,並保障民眾居住環境的安全與健康,特修正建築法第七條,增設行動電信基地台為雜項工作物,須依法申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