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八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五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一、本條修正。 二、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而司法院組織法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