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一、本條修正之。 二、民國九十四年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而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仍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未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而修改,故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