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佳龍
林佳龍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楊曜
楊曜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對於前項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第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一、增訂第三項。 二、對於相對人不服異議決定應如何救濟,學說上尚有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7年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將異議認定為訴願先行程序,如此認定不利人民,應將此異議決定認定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始符合訴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