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林岱樺
林岱樺
薛凌
薛凌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罰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一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修正。 二、依行政罰法第一條之立法理由,本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適用優先適用各該法律規定,為其明確,爰於本條但書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由前述可知,行政罰法為一般總則性之規定,然現行法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會架空行政罰法定位為總則性之規定,應將其改為基本法始能達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