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世嘉
林世嘉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桐豪
李桐豪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許忠信
許忠信
黃文玲
黃文玲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增訂第六十一之一條,明訂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場,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