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都市計畫道路及附屬設施、共同管道與全國公有建築物之規劃、審議及興建等業務,特設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都市發展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縣市市區道路天然災害調查災情彙報、會勘、復建經費審核。
二、辦理各縣市公有建築物天然災害會勘與復建經費審核。
三、推動國土資訊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標準制度及建置事項。
四、辦理市區道路條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共同管道法等法令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自治法規之審核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設施維護及管線挖掘管理之督導協調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市區道路使用費之徵收及督導統計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受益費相關之監督、考核等事項。
九、市區道路工程及附屬設施之建設及配合都市防災道路體系路網等工程規劃設計及建置。
十、市區道路環境景觀整體生態綠網計畫、自行車道、人行道(無障礙設施)及通學步道等工程興建及督導考核。
十一、主辦行政院交辦及代辦各機關公有建築物之勞務採購、工程採購及計畫經費審議與專業技術管理事項。
十二、會審中央機關公有建築物興建計畫。
十三、辦理內政部所屬單位工程採購及施工查核、協調、督導。
十四、其他有關都市發展企劃相關執行事項。 |
都市發展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都市發展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都市發展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北、中、南各區分局:執行轄區建築、道路及附屬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及考核管理事項。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增設分局。 |
都市發展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