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黃昭順
黃昭順
王育敏
王育敏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 如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依侵害之情節,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一、現行詐欺或偷竊案件橫行,原因之一在於被告的民事責僅係將所詐得或竊得之物返還即可,且可因未被發現,或未被起訴而脫逃賠償責任,讓詐騙或竊盜者有恃無恐,如此無異於變相鼓勵作姦犯科、不勞而獲,徒增人民對司法不公之不良印象。此外,我國侵權行為法制嚴守損害填補的結果,造成車禍案件寧可故意將被害人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起過失撞成殘廢來的少,形同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現象。 二、鑒於懲罰性賠償金具有(一)經濟效率與賠償的嚇阻功能、(二)損害填補無法請求之損害的損害填補功能、(三)道德非難與賠償的報復、懲罰功能以及(四)私人執行法律功能(詳見前述修正草案提案說明),為遏止惡意的加害行為,尊重與保護被害人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共福祉,參考英美等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仿我國現行特別法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等),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定其最高額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