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徐耀昌
徐耀昌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林滄敏
林滄敏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林鴻池
林鴻池
邱文彥
邱文彥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昇
吳育昇
黃昭順
黃昭順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強制汽車駕駛人於車輛裝設防酒駕裝置。 汽車未依前項規定裝設防酒駕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裝設防酒駕裝置之相關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本條新增。鑒於酒駕肇事事件層出不窮,事前防制功能大事事後懲罰。爰比照外國立法例,於酒醉開車駕駛人車上強制裝上防酒駕裝置,以更降低酒駕肇事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