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王進士
王進士
李鴻鈞
李鴻鈞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根德
陳根德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楊應雄
楊應雄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得置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
一、醫療院所進用臨床助理制度在台灣早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囿於我國現行法律並不承認臨床助理制度之實行,以致對既存醫療臨床助理之工作權限、專業素養、教育訓練、資格認證等皆無管考法規,而衛生主管機關亦無從將之納入有效規範管理。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五十八條,賦予臨床助理得於醫師監督下自主從事部分醫療工作。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臨床助理,依醫囑輔助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臨床助理之資格、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