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吳育仁
吳育仁
蔡其昌
蔡其昌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桐豪
李桐豪
李俊俋
李俊俋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正二
林正二
黃文玲
黃文玲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依實用電度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 第二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增列第二、三項。 二、明訂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三、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廠,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建議比照公用事業或立案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