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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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五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第九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台電近四年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平均超過20%,核電廠可依序輪流停機檢測,對台灣整年度電力的供應,並無任何影響,爰將整體安全評估之時間縮短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