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根德
陳根德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顏清標
顏清標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郁方
林郁方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居家消防安全檢測。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一、住宅火災發生時,高齡人口可能因注意力不足、行動不便或臥病在床避難不及而不幸傷亡。 二、我國現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許多獨居者或折衷家庭的長者獨立生活時,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源降低住宅火災的發生率,防止火災事故殃及老人。 三、透過社區照護,修法訂定常規性拜訪探訪老人家庭,為其進行居家消防安全檢測,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建構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