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徐欣瑩
徐欣瑩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黃偉哲
黃偉哲
賴士葆
賴士葆
林正二
林正二
林鴻池
林鴻池
吳宜臻
吳宜臻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張慶忠
張慶忠
張曉風
張曉風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為有效遏止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刑度,適度予以提高。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其犯行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將科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現行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