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增加訂定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廠,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