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 |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 |
依國際勞工2006年第一八七號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三方代表之諮商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方案,經查現行條文規定:「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因此外界質疑委員會成員代表性嚴重不足,本席等爰參考該公約,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據以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方案,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受害勞工心聲。 |
|
|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與通報職業災害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通報職業災害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
職業災害之通報,以統計各行業職災之狀況,做為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災害預防之法令與政策依據,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為此本席等建議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讓勞雇雙方知所警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