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潘維剛
潘維剛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王進士
王進士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
依國際勞工2006年第一八七號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各國應透過勞方、資方、政府三方代表之諮商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方案,經查現行條文規定:「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因此外界質疑委員會成員代表性嚴重不足,本席等爰參考該公約,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據以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方案,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受害勞工心聲。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與通報職業災害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通報職業災害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災害之通報,以統計各行業職災之狀況,做為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災害預防之法令與政策依據,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為此本席等建議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讓勞雇雙方知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