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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楊玉欣
費鴻泰
江惠貞
連署人
陳根德
羅淑蕾
李桐豪
潘維剛
陳鎮湘
蔡正元
廖正井
詹凱臣
翁重鈞
蔡錦隆
張嘉郡
吳育仁
呂玉玲
王進士
林正二
邱志偉
呂學樟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空中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九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任專任教授兼任;其餘各處均置處長一人,除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任外,其餘均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
比照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放寬行政主管任用之資格,避免校務發生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