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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監察院組織法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世嘉
吳育仁
連署人
李桐豪
劉櫂豪
蘇震清
李俊俋
尤美女
邱志偉
陳歐珀
林正二
林明溱
許智傑
邱議瑩
邱文彥
林岱樺
翁重鈞
陳其邁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監察院組織法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監察院視事實之需要,得將全國分區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依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此項巡察工作分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兩部分,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巡察對象為與其業務有關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按省(市)、縣(市)行政區劃分巡察責任區,分為十二組辦理。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政府遷台後,巡迴監察採分組設置方式,未再設置行署。故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