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及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發展農田水利,特設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
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
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
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監督與農村整體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及推動。
五、農地管理的協調和推動。
六、農村再生與休閑農業之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與農田水利事業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田水利、休閑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九、農村發展與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十、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農田水利事項。 |
「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及管理」應由農業部「綜合規劃司」職掌,「農村及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五款修訂為「農地管理的協調和推動」免於業務重疊。 |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
|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