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紀國棟
紀國棟
蔡錦隆
蔡錦隆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魏明谷
魏明谷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張曉風
張曉風
吳育仁
吳育仁
費鴻泰
費鴻泰
林佳龍
林佳龍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李鴻鈞
李鴻鈞
王進士
王進士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老人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項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一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確保老人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