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昆澤
李昆澤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許多退休人士,身體尚稱硬朗,願為鄉里奉獻熱心,卻因65歲之年齡上限而無法如願,殊為可惜。且目前醫藥發達、生活水準提升,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國人平均餘命已達79.18歲,本席提案延長國民參加民防工作年齡上限,以利更多退休人士加入民防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