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之投票日期應訂於星期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一、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為落實主權在民精神,讓選舉人能積極參與投票,避免部分選舉人於星期六因工作而無法參與投票,爰將公職人員選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並延長投票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俾保障我國公民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