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明溱
林明溱
林郁方
林郁方
林佳龍
林佳龍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一項規定之保留股經五十年未繼承或轉讓,即屬中華民國政府所有,由中華民國政府恢復行使一切股東權利。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增列本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規定之保留股,若無人繼承或轉讓者,應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