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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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
為因應地方反映及加強服務南部縣市民眾增設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爰配合修正第三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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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 | 第三十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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