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 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 第四條 院士會議開會選舉評議員時,由出席院士就評議員候選人中,用無記名票選舉之,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評議員之選舉不在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通信方式,用無記名票選舉之。 第六條 評議會選舉如遇得票相同而為名額所限時,由議長投票決定之。
一、合併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合併修正為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明訂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1至5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 三、修正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院士會議開會選舉評議員時,由出席院士就評議員候選人中,用無記名票選舉之」改為「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另將「評議員之選舉不在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通信方式,用無記名票選舉之」改為「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
第五條 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定,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為當選人。
一、新增第五條。 二、增訂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定,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為當選人。
第六條 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 第七條 評議員選出後,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將原第七條文字之「評議員選出後」改為「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
第七條 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由評議會補選之。但於每屆評議會首次集會前,因評議員辭職或出缺,致不足法定最低開會人數時,應由院士會議依本辦法所定選舉程序增補選之。 第五條 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由評議會補選之。但於當屆首次集會前,遇特殊事故,因有缺額,致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集會時,由院士會議增選或改選之。
一、條次遞移。 二、修正條文第七條將原第五條文字之「當屆」改為「每屆」,原「遇特殊事故」改為「因評議員辭職或出缺」,原「增選或改選」改為「增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