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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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 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保留一年;賸餘汰舊噸數之漁業種類為新建漁船之漁業種類,且僅能供其他漁船補足,不得用於增建新船。 依第一項應補足汰舊噸數,以前項核准其他漁業種類賸餘汰舊噸數或以鯖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五。但新建魷釣漁船,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者,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三十。 漁業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以汰建資格申請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其汰舊噸數小於或超過現有漁船噸數時,準用第一項至前項規定。 漁業人建造漁獲物運搬船或鯖圍網漁船者,不得小於原有漁船噸數,其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且不得保留其賸餘汰舊噸數。 漁業人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其汰建資格及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但國內無相同漁業種類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其所需汰舊噸數須為鯖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 二十噸以上且船齡二十五年以上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漁船之百分之七十四。 漁業人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取得之漁船,其補足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四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 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保留一年;賸餘汰舊噸數之漁業種類為新建漁船之漁業種類,且僅能供其他漁船補足,不得用於增建新船。 依第一項應補足汰舊噸數,以前項核准其他漁業種類賸餘汰舊噸數或以鯖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補足時,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五。但新建魷釣漁船,以延繩釣或拖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者,其補足之汰舊噸數不得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之百分之三十。 漁業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以汰建資格申請現有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其汰舊噸數小於或超過現有漁船噸數時,準用第一項至前項規定。 漁業人建造漁獲物運搬船或鯖圍網漁船者,不得小於原有漁船噸數,其汰舊噸數不得供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或補足汰舊噸數,且不得保留其賸餘汰舊噸數。 漁業人申請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其所需汰舊噸數須為鯖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以外之其他漁業種類。 二十噸以上且船齡二十五年以上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漁船之百分之七十四。 漁業人依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取得之漁船,其補足汰舊噸數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一、依現行條文第六項規定,輸入以鯖圍網方式作業之新式漁法漁船,不得以鯖圍網漁船之汰舊噸數補足,惟鯖圍網漁船既具汰建資格,亦可於國內建造且可參與收購,自得用以補足輸入鯖圍網漁船所需汰舊噸數。又輸入新式漁法漁船,國內有相同漁業種類者,應以相同漁業種類之汰舊噸數補足,且所取得汰建資格依現行實務作為,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爰修正第六項規定,以茲明確。 二、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修正本準則時,基於鯖圍網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船齡老舊,爰授予汰建資格,鼓勵其儘速於國內汰舊換新,同時規範不得以該等漁船汰建資格補足輸入新式漁法漁船。本次修正後,如輸入新式漁法漁船非屬鯖圍網方式作業者,仍不得以鯖圍網漁船汰舊噸數補足後輸入,以避免該等漁船汰舊噸數流作補足輸入其他漁業種類之新式漁法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