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盧秀燕
盧秀燕
許忠信
許忠信
李鴻鈞
李鴻鈞
顏清標
顏清標
張嘉郡
張嘉郡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大眾運輸工具及運輸服務方式必須於其運行資訊標示設施、入站播報設施、聲音導引設施、上下階梯、升降設備及出入口、站名播報或顯示設施、輪椅停靠及固定周邊設施、博愛座、服務鈴、扶手及防滑地板、哺(集)乳室、育嬰(幼)室、衛生設備等其他必要處,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與孕婦、必須乘坐嬰兒車之兒(幼)童及其家長、老年人等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營運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輔助各類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上下運輸工具及乘坐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一、增訂本條文。 二、有鑑於目前政府對於大眾運輸工具及空間無障礙設施之相關設施,未能符合實際需求,或流於形式,而造成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扶助上之困擾,爰增修「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明文納入相關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之施設,俾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於大眾運輸工具或空間,積極施設無障礙設備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