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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連署人
李應元
蔡煌瑯
薛凌
蕭美琴
吳秉叡
陳明文
吳宜臻
段宜康
姚文智
李昆澤
鄭麗君
陳歐珀
高志鵬
潘孟安
何欣純
蘇震清
李俊俋
劉建國
蔡其昌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為保障罕見病童之受教權,新增罕見疾病為適用範圍,以周全保障罕見疾病學童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