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重鈞
翁重鈞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國正
林國正
林正二
林正二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林鴻池
林鴻池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二、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之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第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乃保障女性之工作權益,而育嬰津貼之實施,乃嘉惠本國勞工之基本權益。然而,學校教職員中女性比例甚高,為促進本國整體新生兒擁有良好養育環境,以提高學校教職員生兒育女之誘因,特修訂本條文之年資規定,落實政府照顧學校教職員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