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玉欣
楊玉欣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鴻池
林鴻池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林德福
林德福
張曉風
張曉風
薛凌
薛凌
羅淑蕾
羅淑蕾
張慶忠
張慶忠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