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林郁方
林郁方
蔡錦隆
蔡錦隆
盧嘉辰
盧嘉辰
張慶忠
張慶忠
徐欣瑩
徐欣瑩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國正
林國正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根德
陳根德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王進士
王進士
王惠美
王惠美
楊應雄
楊應雄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在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醫事機構包括: 1.依據醫療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 2.依據精神衛生法所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 3.依據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護理機構。 4.其他醫事機構設置標準中有配置社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