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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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任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 第三十一條 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 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國防部應於每屆總統就職後十個月內,向立法院公開提出「四年期國防總檢討」。 |
一、第一至三項未修正。
二、第四項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意見: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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