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陳超明
陳超明
呂學樟
呂學樟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桐豪
李桐豪
邱志偉
邱志偉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但不得以胎兒性別為由。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台灣每年約有三、四千名女嬰被迫墮胎而結束生命,雖然國內禁止性別篩檢,但仍有醫院接生男女嬰比例懸殊,甚至高達十比一,亦即接生十一名嬰兒就有十名是男嬰。這種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人工流產,不但傷害孕婦身體健康、浪費醫療資源,更造成國內性別比例嚴重失衡。 三、參考國內相關法規,「人工生殖法」規定實施人工生殖禁止選擇胚胎性別;「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亦都明訂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或給予差別待遇。且「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訂墮胎罪之刑責,懷胎婦女墮胎以及使之墮胎者,需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四、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此一規定原為保護懷孕婦女之身心健康與增進家庭幸福,卻反成為具胎兒性別歧視的醫生或孕婦的依法墮胎憑據,爰建議明訂此條之但書,胎兒性別不得成為人工流產之理由,以遏止進行非法女嬰墮胎之行為,尊重每一名胎兒的生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