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孔文吉
孔文吉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廖正井
廖正井
王進士
王進士
盧嘉辰
盧嘉辰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林正二
林正二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明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監察法第五條現行規定,已與憲法牴觸,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