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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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酒駕致死,目前多以刑法過失致死罪入罪,刑期最高2年以下,惟酒後駕車行為應為故意,肇事者應視為故意犯,故提案要求加重刑期,以有效嚇阻酒駕,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二、參酌刑法傷害罪之刑責,將酒駕致死者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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