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佳龍
林佳龍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酒駕致死,目前多以刑法過失致死罪入罪,刑期最高2年以下,惟酒後駕車行為應為故意,肇事者應視為故意犯,故提案要求加重刑期,以有效嚇阻酒駕,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二、參酌刑法傷害罪之刑責,將酒駕致死者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