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丁守中
丁守中
陳其邁
陳其邁
紀國棟
紀國棟
林世嘉
林世嘉
張曉風
張曉風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歐珀
陳歐珀
黃文玲
黃文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曾巨威
曾巨威
陳碧涵
陳碧涵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許忠信
許忠信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亦得提供受救助人糧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增文字:「亦得提供受救助人糧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本法精神原係以現金補助為原則,然英、美、加拿大等二十多個國家已在境內建立了國家級的食物銀行,及台灣民間已相繼成立類似機構,提供食物援助遭逢急難事故、失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遊民及其他經濟較為弱勢的民眾支應短期日常生活所需,以保障其免於挨餓的權益。
第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經濟狀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食物銀行」,提供暫行性的基本糧食和生活日用品等物資。 前項「食物銀行」的設置辦法、自行或委託營運方式、物資發放對象及順序、可接受物資援助的期限長短等監督管理機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定之。 「食物銀行」之物資募集或接受捐贈等勸募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之。
新增條文。 各縣市可依各自財力,與民間協力成立食物銀行,以提供所轄地區經濟弱勢或遇緊急危難民眾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一條之二 災難發生時,「食物銀行」募得物資得以立即供應災害現場災民與救災人員。 災害現場物資供應超過需求時,得轉送至各地方政府「食物銀行」,發放給所需民眾。
新增條文。 可立即調度救助物資至真正所需地區,並可減少物資的囤積或浪費。
第十一條之三 主管機關得建立國家級「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管理運用之。
新增條文。 了解各地食物銀行營運狀況,供物資調度所需,讓物資充裕的縣市得以支應物資相較匱乏的縣市民眾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