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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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及春節慰勞金。 前項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春節慰勞金為一個半月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 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為民服務工作並不亞於民意代表,惟僅民意代表得編列春節慰勞金,為求一致,實有編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之必要,以激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爰提第七條修正草案, 在原第三項中增列之。 三、為明確各項費用之給付標準,另將原第三項後半段修列成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為第五項。並明定修正公布日起施行之。